陽臺蜜蜂帶來的煩惱
  “晚上燈一開,蜜蜂就‘嗡嗡’地進來盤旋,見光就撞”
  “被炒菜的煙一熏,蜜蜂還會掉在鍋里”
  “晾曬的衣服里清理出死蜜蜂”
  “兒子被蜜蜂蜇傷”“右手被蜜蜂蜇傷”
  成都商報記者 王歡 攝影記者 王紅強
  核心
  提示
  “成都市有養犬條例,但對養蜜蜂確實是個法律空白,我們也只能儘量勸說他不要在小區里養,不可能直接沒收他的蜂箱。”
  ———派出所民警
  “大家多年鄰居,劉大爺年紀又那麼大了,不想為這些小事跟他發生衝突……”
  ———一位小區鄰居
  這兩天,成都氣溫逐漸回升,本該讓人歡欣的春日暖陽,對在中央花園二期41幢附近的一些居民來說卻是膽戰心驚的開始。“小區里的花一開,樓上劉大爺養的那些蜜蜂又開始活躍了,之前就蜇過人,特別是我們家裡有娃娃的都很擔心”,昨天,市民張先生撥打成都商報熱線訴苦。
  鄰裡很煩惱 但多年鄰居不想衝突
  昨天上午10時30分,成都商報記者在中央花園二期41幢樓下抬頭看到,2樓一家住戶的陽臺防護欄上,擺著十多個半米見方、用裝飾板擋住四周的木箱,一些蜜蜂在箱子周圍不停地“嗡嗡”飛繞。而樓下開著十多家商鋪,還有不少孩子在樓下打鬧嬉戲。
  據多位小區老住戶介紹,養蜂的屋主是七旬的劉大爺,他用這種箱子養蜂從十多年前就開始了,最開始只有兩三箱,近幾年逐漸增加。住在對面樓的吳婆婆說,這些蜂箱一直放在他家陽臺防護欄上,有時候她會看到劉大爺打開窗戶,探出半個身子來照顧這些蜜蜂,“他把爬滿了蜜蜂的蜂窩板慢慢地從箱子里抽出來,輕輕抖一抖,然後把板子拿進屋裡去,一會再拿出來插回去,可能是去割蜜吧。”
  “他養蜂吃蜜,我們鄰居就遭殃了。”在劉大爺對面租房的黃小姐說,家中廚房、客廳都經常被蜜蜂“拜訪”,“晚上燈一開,蜜蜂就‘嗡嗡’地進來盤旋,見光就撞,有時候被炒菜的煙一熏,蜜蜂還會掉在鍋里。但是做飯總不可能不開燈、不開窗吧,很煩人。”另一位小區住戶米阿姨則稱,有時候她還會從晾曬的衣服里清理出死蜜蜂。
  在劉大爺家樓下開店的房地產中介朱女士說,去年她4歲的兒子還被蜜蜂蜇傷過,“他的右臉腫起好大一塊,一直喊痛,過了好幾天才消腫。”朱女士苦笑說,大家多年鄰居,劉大爺年紀又那麼大了,不想為這些小事跟他發生衝突,所以才沒有報警。餐館老闆馮強也說自己曾在搬東西時,被蜜蜂蜇在手上,右手腫了好幾天連炒勺都拿不了,“被蜜蜂叮一下其實也沒什麼大不了的,但小區畢竟不是野外,蜜蜂還是有一定危險,我覺得這樣做有點自私。”
  社區來勸說 養蜂人家閉門不見
  接到居民反映蜜蜂擾民後,昨天上午,小區物管、派出所和社區都先後派人來到劉大爺家中。記者和物管工作人員在樓下都看到,劉大爺家有人伸出手來把窗戶關上,所以確認家中是有人在的,但無論民警和工作人員怎麼敲門、勸說,始終沒有人來開門。金雁社區工作人員周明琳撥打了劉大爺家中的座機,一位女性接了電話,稱劉大爺不在家,但當周明琳提出去家中瞭解情況時,對方只說了一句“急著出門”,就掛斷了電話,隨後記者敲門仍無人開門。周明琳表示,去年她和同事分別三次上門瞭解情況,都沒有敲開門。
  物管工作人員劉先生無奈地告訴記者,這幾年他們每年都要接到十多個住戶投訴,強烈要求禁止劉大爺在小區里養蜂,但他們派人跟劉大爺一家交涉了好幾次都沒有結果。“他們的態度一直就是避而不見。”
  昨天下午,記者反覆撥打劉大爺家中電話後,終於有人接聽了電話。一名女子自稱是劉大爺的孫女,她表示,爺爺這幾天不在家,會轉告大家的反對意見。不過她又說,小區養蜂並沒什麼大不了:“那是糖蜂子(蜜蜂)的嘛,又不是毒蜂子,不叮人的!他就這點愛好,就跟別人養貓養狗一樣,理解一下嘛。”
  派出所無奈 小區禁養蜂無法可依
  據晉陽路派出所民警稱,此前也有鄰居把劉大爺告到派出所,結果因為並沒有找到相關規定禁止其養蜂,也只能不了了之,“成都市有養犬條例,但對養蜜蜂確實是個法律空白,我們也只能儘量勸說他不要在小區里養,不可能直接沒收他的蜂箱。”
 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鄧慶律師表示,雖然沒有規定禁止在小區養蜜蜂,但如果蜜蜂傷害到他人,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127條規定,受害者有權向養蜂人要求賠償。
  小貼士
  如何避免被蜜蜂蜇傷
  來自四川養蜂協會的專業養蜂人陳建康介紹,蜜蜂並不會主動攻擊人,除非它認為受到了攻擊或侵害,“但蜜蜂並不能分辨是不是惡意,尤其是娃娃不懂事去撲打蜜蜂的話,就很容易被蜜蜂蜇。”他表示,在人口稠密的小區里養蜂確實有一定危險,有些人的體質會對蜂毒過敏,容易引起突發心臟病。
  要儘量做到身上不帶有明顯的異味,如大蒜味、香水味等,並穿著淺色衣服,蜜蜂對黑色特別反感。一旦被蜜蜂蜇了,要及時把螫針刮出,然後塗擦白虎活絡膏或新鮮的馬齒莧藥汁等。如果十分嚴重,那就只有上醫院了。  (原標題:鄰居投訴老翁陽臺養蜂 十幾年一直“嗡嗡嗡”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q26hqijv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